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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54号)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提高市区道路通行能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设“平安畅通许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交通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市区道路通行能力,2008年底前市区行车速度由现在每小时25公里提高至35公里;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比上年同期下降5%左右。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市区主次干道畅通有序,停车秩序有效改善,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市民出行更加方便。

  二、制定市区道路交通畅通总体规划

  为适应道路交通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制定市区道路交通畅通总体规划,通过规划实施,逐步将严重影响平安畅通建设的地方铁路、建筑建材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迁至外环路以外,推动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主次干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规划,使市区交通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特色保持一致。支路和背街小巷的交通设施,由相关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由市公安局负责提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意见,纳入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和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由道路承建单位负责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市公安局参与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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