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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08]73号)


上海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
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自己开办公司或到企业任高管的现象。这些人员到新任企业后,有相当部分人员直接负责该企业向其原任职银行的信贷申请和办理,甚至有的人员离辞职前即负责该企业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或参与审批决策。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关键岗位人员对信贷决策有重要影响,其在办理借款企业的投信业务过程中或办结后立即辞职进入该借款企业,并担任与申请贷款有关的重要职务,这种短时间内由贷方到借方的角色转换存在利益冲突的隐患,可能放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如利用其在银行工作期间所掌握的银行商业秘密和银行客户信息,尤其是利用该借款企业竞争对手的信息为借款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高管人员、信贷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从以下方面加强信贷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所提出的各项尽职要求,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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