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市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略)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