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以及《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焦作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新闻发布会以“焦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