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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略)
  2.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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