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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生成年号:某条信息生成的年号,如某条信息2007年×月×日生成,此条信息的“信息生成年号”为“2007”。
  信息顺序编号:某条信息在填报时系统自动生成的顺序编号,由5位数字表示。
  索引号编制结构具体表现形式为:
  例1: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生成的第一条概况类机构职能信息的信息索取号应编写规范为:H010001-0101-2005-00001;
  例2:解放区2005年生成的第一条概况类机构职能信息的信息索取号应编写规范为:H0HG-0101-2005-00001;
  (三)地区编号。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各县(市)区所辖办事处、乡、镇的编号规范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规定。
  1.市级部门
  2.市辖县(市)区政府
  (四)部门编号。以市级部门为例,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对照编号,可在3位编号长度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补。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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