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预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设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Ⅳ级)鼠疫疫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建设,制定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省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地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依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制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