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5.2.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将鼠疫疫情有关情况向其他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鼠疫疫情信息。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卫生部请求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2.3 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按本预案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鼠疫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在省级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向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报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5.3.2 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鼠疫疫情。
5.3.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卫生部请求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