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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省卫生厅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我省鼠疫自然疫源地发生黄胸鼠鼠疫大流行,流行范围≥5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通过《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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