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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者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江西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设区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江西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江西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外侨办、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办、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省环保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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