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回,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对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进行监督,核实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和经费收支,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中小企业局、经委等部门有关培训的办公经费,按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的5%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申请单位(章) | |
培训班名称 | |
主办单位 | |
培训地址 | |
培训内容 | |
培训人数 | | 培训时间 | |
经费支出 | | 经费收入 | |
经费差额 | | 申补金额 | |
初审意见 | |
审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