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全国或全省涉及非公制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一年内重复参加内容相同的培训,仅补助一次。
培训单位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专项用于非公制企业人才培训支出,不足部分,用专项资金弥补。
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
对企业员工的培训由企业自主安排,所需费用由企业从按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培训,按教师讲课费、场租费、资料费的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学员食宿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已收取的费用,不足部分,用专项资金补助;未收取费用的,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全国或全省涉及非公有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的培训,按培训单位实际收取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补助办法:
(一)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有关部门应在培训前10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并于培训结束后3个工作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经费收支情况,并填写《专项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全或全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培训班,应当在培训前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专项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和收费凭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核与拨付办法: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后,会同市人事、经济和财政部门进行集中研究,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财政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非公有制企业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