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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阜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阜发〔200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及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本着有利于人才开发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优先支持对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效,重点支持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

  (三)促进发展原则。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人事和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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