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10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遏制和减少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科技部《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3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防范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煤矿企业基础管理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实施煤矿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坚决杜绝特大瓦斯事故,遏制较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20起,死亡人数控制在62人以内。
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煤矿瓦斯抽采量完成3.65亿立方米,利用量完成2.65亿立方米。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全面落实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矿井瓦斯治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治理瓦斯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各项措施;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指令、“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各地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工作加强监管和监察,督促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