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
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榕政[1987]27号);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1]17号);
六、《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1]29号);
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1]112号);
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1]42号);
九、《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2]19号);
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榕政[1992]30号);
十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州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37号);
十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州市土地监察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38号);
十三、《
福州市烟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3年4月2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十四、《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1993年5月18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十五、《福州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1993年10月19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