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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分别对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内、外资企业进行了列示,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8]39号)要求,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共二大类,原优惠设定依据有 10项,请各地对照省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对所辖能够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再确认,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以确保过渡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惠税率类过渡。原优惠设定依据有共7项,分别是《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发[2008]39号文件附表)中的第1、2、3、8、10、14、18项,涉及原15%和24%两档税率。
  1、第1项,15%税率过渡。设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该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见企业名单:附件1)
  2、第2、3、8、10项,15%税率过渡。设在郑州市区内的“两密”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全省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由总局批复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享受该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见企业名单:附件2)
  3、第14、18项,24%税率过渡安排。郑州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24%税率的,从2008年开始按25%税率执行。
  (二)所得税定期减免类过渡。原设定依据3项,分别是《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第19、24、30项,涉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优惠政策过渡,视不同优惠状态分别处理。
  1、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2008年处于“二免三减”或“两免”期间的情况。2008年处于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或“两免”期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原规定的办法和期限享受至期满为止。(见企业名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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