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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与岗位相适应的民族语言。

  (五)具有全面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和资历、能力;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行业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

  (六)具有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第五条 州级人事部门负

  责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招聘实施、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当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申报、报名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民主与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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