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梳理汇集执法依据和公示阶段(2006年4月1日-4月30日)
梳理执法依据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职能,与编制机构在“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弄清本部门的职权;二是要将梳理专业法律规范与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防止顾此失彼;三是要将下级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与上级主管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相结合,提高梳理效率;四是要将梳理执法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相结合,保证法制统一。梳理和公示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阶段(2006年5月8日-8月31日)
根据执法依据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按照编制分工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法律责任,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便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落实,便于上级机关对照检查。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通过参与制定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2006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各级执法机关要将职权分解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向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
(四)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9月1日-9月30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和认真总结,并向州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全州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要指定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切实接受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各项制度,建立以违法投诉和行政复议为核心的执法监督制度,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可发放执法评议卡、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不同阶层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电话随机抽样访问、暗访抽查,组织行风评议,听取社会评议意见。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评议记录应立卷归档,并反馈给被检查机关,检查结果作为当年考评的依据。对民意测验满意程度较低,行风评议排序连续2年末位,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可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