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执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要求具体,执法流程清楚,时限明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扩大或擅自增加本部门执法权限,做到不同机构和岗位职权设置科学合理,既要避免相互交叉,又要有利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1、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合法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3、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执法依据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按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行政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或交叉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6、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执法任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指导等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测检验、年检,应有明确正当目的,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避免对企业和公民的重复、多头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纠正重审批、轻监管,重审批、轻程序,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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