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负责建立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均应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梳理执法依据,分解落实执法职权,完善和落实监督考核措施,明确执法责任,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包括下属二级执法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下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受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负责组织领导,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时,应由执法活动中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要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其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完成执法依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应通过执法公示栏、政府公报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