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统一营销体系构架
吐鲁番旅游统一营销体系由一个管理主体、一个监控主体、一个经营主体、一套制度体系和各旅游景区(点)经营单位共同构成,加入体系内的景区(点)同时也是地区旅游协会的成员单位。在已开发的16个景区(点)中,实施统一营销第一阶段除沙山公园、吐峪沟、艾丁湖外,其他各景区(点)经营单位必须加入吐鲁番统一营销体系,并在地区旅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接受地区旅游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营销公司的宣传促销。营销体系各成员单位必须签署《统一营销自律公约》,若有违背《公约》的行为,一经查实,则由地区旅游协会对其处以至少10倍于违约行为所得收入的罚款。
1、明确管理主体
(1)管理体制: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
(2)管理主体:地区旅游局。
(3)主要职能:景区规划的制定及监督实施,旅游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督,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章的制定执行,组织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协调社区居民关系。
2、确定监控主体
(1)监控主体:吐鲁番地区旅游协会,下设监督管理中心,经费来源为旅游发展基金。
(2)主要职能:行业标准及自律公约的制定,统一营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秩序的维护,旅游经营自律行为的监督,成员单位争议的协调,对成员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3、设立经营主体
(1)经营机制:股份制结构、市场化运营。
(2)经营主体:成立吐鲁番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地区的景区(点)经营单位自愿加入。
(3)主要职能:产品线路的创新与设计,销售办法的制定与执行,宣传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统一营销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4、完善保障体系
制定并完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条例,以保障吐鲁番旅游统一营销工作的顺利实施。包括《吐鲁番旅游产品组合与价格制定管理办法》、《各旅游景点、旅行社利益保障办法》、《宣传促销策划及实施管理办法》、《销售代理商考核与激励办法》、《吐鲁番旅游协会章程》、《吐鲁番旅游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吐鲁番旅游市场管理与督察办法》、《吐鲁番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吐鲁番旅游企业服务公约》、《吐鲁番旅游从业人员标准》、《吐鲁番旅游景区讲解员培训上岗条例》、《吐鲁番民族(民俗)艺术娱乐项目开发奖励条例》等。
(二)统一营销的组织实施
1、设立吐鲁番旅游营销公司
(1)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营销公司由吐鲁番地区各景区(点)经营单位(包括文物景点)自愿出资组成,各投资主体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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