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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能够分别核算。

  (九)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参加年审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应在1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领取《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见附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20日之前上报给当地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在3月20之前逐户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填写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将审查情况填写在《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中。

  (三)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应在3月底之前,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在企业报送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的年审结论栏和《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中注明“经年审合格”或“经年审不合格”,并加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公章。

  第七条 年审结果处理

  在年审中,如发现残疾人安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符合第五条年审标准中任一款规定的;

  (三)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

  第八条 年审过程中,参加年审的单位在问题的定性和年审结果处理上有争议的,应由当地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后上报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后再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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