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对残疾人安置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安置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上一年度已取得享受92号文件规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安置单位),均为年审对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