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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评估任务的三个月内将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情况以及评估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和解决建议通过互动平台反馈省局。

  第二十三条 基层的反馈意见,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受理谁发起”的原则进行处理。相关处室受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提交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回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反馈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属于税源管理的共性问题,由互动办公室召开季度例会,相关处室共同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基层,同时部署下一季度的税源管理任务。凡涉及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文件,必须经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 稽查部门应当加强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稽查建议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和发展态势的分析,研究税收案件发案规律,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案例,研究吸纳稽查建议,分析税收政策和税源管理漏洞,提出改进税源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将吸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形成以查促管、管查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互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税源管理建议,综合分析税源管理情况,形成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指导全省税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互动办公室按季公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纳税评估处理结果、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税收经济分析报告、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互动机制运行情况纳入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指标,具体考核本环节的信息传递、信息发布、信息反馈情况以及反馈结果的落实情况等,并将考核工作日常化,随时记录工作情况,按季公布考评结果,年终统一汇总。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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