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提供全省及17个市的增值税总体税负和分行业税负指标的业务需求,按年测算全省增值税行业税负平均值,并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所得税管理处和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及17个市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率、分行业税负率和税收贡献率的测算,按年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按年提供全省出口退税预警值,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处按月提供全省异常申报情况,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根据各处室的业务需求,定期抽取各类分析数据,经相关处室确认后,由互动办公室交数据处理办公室统一在互动平台上发布。

  第十七条 各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互动平台上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分析结果,针对问题和行业特点,提供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对象,按季报互动办公室。

  第十九条 稽查局应利用税源管理信息对基层稽查部门进行稽查选案指导,以税收经济分析、税源监控环节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违法线索作为选案的重要依据,增强选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互动办公室根据管理重点,统筹安排评估工作,通过互动平台按季下达纳税评估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省局下达的纳税评估对象与自行筛选的评估对象相结合,统一安排纳税评估计划,确保评估质量。对不属于偷逃骗税问题的,分析原因,制订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对涉嫌偷逃骗税及虚开发票问题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移交稽查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向移交部门及时反馈稽查结果,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