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十一条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类。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国、地税务机关应联合设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办公室、法规、稽查、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县(市、区)级评定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并将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的名单报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