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C级管理。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