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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三)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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