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8]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税收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是保证新老税法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是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务必要提高认识,把握政策,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统一的过渡优惠政策,严禁擅自制定、扩大、变通优惠政策,确保过渡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强部门配合,做好过渡政策衔接工作
过渡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税法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统一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过渡政策和征管的衔接工作,保证过渡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定期跟踪反馈,加强对过渡政策的管理
为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过渡优惠政策的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按不同类型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准确界定优惠期限,对政策期满的企业及时恢复征税。省局将对政策落实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对过渡政策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反馈,定期对过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符合国家过渡政策的企业,要经过严格审核、确认后,填报《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于3月20日前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统计表式样到省局FTP下载),并在每年7月20日和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