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要求,在去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阶段任务、重点对象、方式方法、工作步骤等,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市领导在《关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和一些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加油站点、公众聚集场所和企业“三合一”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要求,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要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治措施,落实专人跟踪,限期整改。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提高排查治理效果。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加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提高各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