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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和《意见》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其中二氧化硫应有非电行业的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牵头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统计局和监察厅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个等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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