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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闽政〔2008〕5号 2008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以下简称《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5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予以核定。其中:电力行业重点考核省下达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已投运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非电行业重点考核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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