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项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予以核定。其中:电力行业重点考核省下达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已投运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非电行业重点考核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和《意见》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其中二氧化硫应有非电行业的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牵头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统计局和监察厅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