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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数据报告

  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3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录入、上报要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半年收集、汇总有关核查(督查)报表,并填报辖区内《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消减项目一览表》、《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目一览表》、《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一览表》、《管理减排核查表》以及《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定期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监察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十一条 监测经费: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按比例补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从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区市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按比例补助;市级以下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以下简称《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5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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