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工作原则上要采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设区市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定,加强对COD、SO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统一、可靠。
第九条 任务分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对于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能力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抽调专人,负责配合同级环境监测站对监测的污染源进行总量减排核查(督查),填写《“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或《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等。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火电厂的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抽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按《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并组织各地区的监测质量检查与抽测。
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要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同时报同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全省专题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