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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企业出现的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市、县级环保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绝改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采取项目限批、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给予制裁。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第三条 监测对象与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排放总量65%的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

  列入年度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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