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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以及环境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统计工作。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制度,统一调查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核算系数,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环保局统一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分级负责完成,逐级审核、层层负责,上报数据必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环境统计工作,加强力量,完善机制,联合会审,统一口径,切实提高环境统计工作质量,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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