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对闲置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必须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省政府。
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的改造利用力度,要采取保留改造、环境整治、置换搬迁、整体新建或部分扩建等方式,重点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与在线监控系统”,对每个建设项目从土地供应到项目竣工实行全程监管,实时掌握土地供应、开发利用与市场变化情况,以提高项目落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率。要通过经常性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批地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按合同或批文规定开发建设的,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不得予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按已缴出让金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情况要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