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产业政策供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对符合《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重点导向目录》的信息产品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和石化、纺织、冶金、建材、林产工业等项目,其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评规划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严格执行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一步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工业制造业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时,要对土地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期限等作出书面承诺。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供地时,要将相关条件及违约责任写入批文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认真把好项目用地审批关口。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把好立项、环评和用地预审关及供地审批关,加强对项目业主资质、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供地。
三、积极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
我省低丘缓坡地资源较为丰富,促进开发利用,有利于少占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利于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对低丘缓坡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资源分布状况,编制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以疏林地、园地和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为主的低丘缓坡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由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所在县(市、区)奖励,用于补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