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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闽政〔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供应和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着力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进行预测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合理安排各类发展用地,留足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优先保障重要项目发展用地。按照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和着力民生、着力民心的要求,确保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优先保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优先保证列入重点支持名单的品牌企业和单位的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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