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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

  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实际出发,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着重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滞后、“一户多宅”、超标占地和“空心村”等突出问题。

  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禁止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给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建住宅。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确权发证和过户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用地整理计划,逐步改造旧村庄,整治归并“空心村”和零散村落,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通过拆迁新建、整理改建、合并组建、移民迁建等多种模式,科学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各地要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农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迁移户籍入城经商务工,以及不在原籍居住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和住宅,并通过土地整理、旧村改造等形式逐步加以盘活利用。

  五、加大对农村违法建设用地的预防和查处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日常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或农户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防范、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法院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解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用地审批、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或工商登记等手续。请各设区市政府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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