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地税局和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