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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马尾-晋安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马尾-晋安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8〕7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示批准〈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榕政综〔2008〕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福州市马尾-晋安行政区域南段界线进行变更,《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2001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对应部分即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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