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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新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安排防治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建设以及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治理等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或者治理地质灾害后,经济困难的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责任人

  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危及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设施和主要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与预防。防灾责任人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村(居)防灾责任人由“两委”干部担任。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原有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到位。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厦门警备区、厦门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电业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各区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329508、5101178。

  附件1:
厦门市2008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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