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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等情况,选择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10处(威胁人口大于20人或者威胁财产大于100万元)作为今年的防灾重点,详见附表1《厦门市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三、重点防范期

  汛期(4~10月)是本市地质灾害多发期,为重点防范期。强降雨是本市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10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5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根据厦门市气象台的气候预测,5月下旬、6月上旬以及7~9月的台风或热带风暴期间为防范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制,密切配合,做好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下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认真落实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应急调查等制度,联合气象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工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防灾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山地建房的审批管理,指导住宅、校舍等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的建设,要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治理等;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畅通;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大气降雨信息,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信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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