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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授第七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五)积极为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贡献突出的;

  (六)积极为我市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使我市某一科技领域达到或超过全省先进水平的;

  (七)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其实际投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在厦企业已正常经营5年以上。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根据被推荐者的身份于4月30日前分别向市侨办、外办、台办报送推荐表及相关材料、证明。

  (二)市荣誉市民评审办(设在市侨办)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底前将初定名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市政府于8月份提请市人大审议。

  (三)推荐单位原则上须是副厅级以上单位,并要事先征求被推荐人意愿,在其本人表示愿意参评的情况下,才予以推荐。

  (四)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如因报送材料不实,所造成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应如实填报证明材料,并在推荐表相应栏中签上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同时附上以下推荐理由所涉及的证明和材料方为有效:

  1、受赠单位接受被推荐人捐赠资金和物品到位情况证明。

  2、被推荐人在厦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到资情况的验资报告。

  3、被推荐人在促进两岸交流、对外交往和为发展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引进技术、人才、设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使我市某一科技领域达到或超过全省先进水平的,或为我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推荐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供翔实充足的文字材料。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公开报道荣誉市民或被推荐人的个人情况和投资、捐赠等情况,或向他们提出赞助、作祝贺广告、著书等要求;如确有需要,应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并报经市委宣传部和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附件:1、第七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

  2、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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