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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授第七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授第七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厦府办〔2008〕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2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和外国人士,经市政府研究拟在今年开展评授第七批厦门市荣誉市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一)坚持“成熟一个评一个”、“视野宽一些,标准严一些”、“要少而精”和“外国人适当从宽,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适度从严,并注意华人社会关系及其居住国的敏感性”的原则。

  (二)紧扣全市工作大局,从有利于厦门走向世界,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交往的角度出发,重点评选与我市结好的外国友城市长、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总裁或海外华侨领袖等。

  (三)对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同一批荣誉市民的推荐人选要注意彼此间的可比性。

  (四)凸显被推荐人对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突出贡献,鼓励其继续为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同一投资项目不重复推荐不同的人员参加评选;非特殊情况,夫妻只评授一位。

  二、评审标准

  被推荐人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政治态度、社会影响、诚实守信和突出贡献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决反对“台独”行径,对增进海峡两岸交流和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得到普遍认同;

  (二)促进我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支持我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热心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为我市公益事业发展捐赠累计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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