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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8〕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出行祭扫将更为集中,人数将明显增多。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抓紧组织部署,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工作落实。要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措施,确保清明期间群众祭扫的安全。民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立即对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文明、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要加强殡葬服务单位和祭扫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各客运站和码头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车辆、船只状况良好,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做好森林防火的队伍和物资准备,发现火灾及时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集中清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建成区内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要充分发挥村(居)在清明祭扫中的引导、宣传和安全防范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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