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和不拖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七)企业税收情况证明及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依据或税务部门的相关批复;
(八)企业出口情况证明;
(九)企业获得品牌证书复印件;
(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直接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复核;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厦门日报》上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审一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