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7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上;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依法经营。企业不欠税、不拖欠员工工资;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第七条 企业具备第六条(一)、(二)、(四)、(五)、(六)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一)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
(二)台资企业或出口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出口6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吸纳和转移本市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本市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敬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情况和不拖欠员工工资情况须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税收情况证明须由区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出口情况由市贸发局提供证明。